基层纪委书记“四必谈”“三必讲”“两必听”“一必查”规定

作者: 时间:2021-10-07 点击数:

公司党纪发〔20204



一、四种情形必须进行谈话

1.基层纪委书记每年必须与领导班子成员开展工作谈话,每年年底将和谁谈、谈了什么问题、提了什么要求等,形成简要书面材料报学校纪委。

2.对于本单位中层干部、重点领域和关键岗位的人员必须进行廉政谈话;

3.对于新提任的干部、新入党和新入职的教职工必须进行廉政谈话;

4.对于在日常监督中发现的有苗头性、倾向性违规违纪问题的人员必须进行廉政谈话。

二、三种情形必须进行纪律宣讲

1.在干部换届等选人用人前,必须进行集体纪律宣讲,坚决维护选人用人的严肃性,匡正选人用人风气;

2.在人员招聘和职称评聘前,必须对参与资格审查、组织考核、确定人选等环节的人员进行集体纪律宣讲;

3.在考试考核和招生录取前,必须对参与命题、评卷、考试、登分、录取等环节的人员进行集体纪律宣讲。

三、两种情形必须听

1.每学期听课必须不少于4次;

2.必须适时听取本单位组织的学术报告和辅导报告;

3.形成听课听报告专门工作记录。

四、一种情形必须查

1.每学期监督检查所在单位自行设立的各类领导小组工作职能发挥情况;

2.动态更新领导小组成员及工作事项清单;

3.对承担任务已基本完成,或职能(职责)已明确调整的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建议调整、裁撤。


中共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

20201225


版权所有:澳门十大正规网站(中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