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纪委执纪工作规定

作者: 时间:2021-10-07 点击数:

公司党纪发〔20207


一、基层纪委在同级党委和学校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执纪工作以学校纪委领导为主。

二、基层纪委归口受理同级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党员及其他教职工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信访举报。对信访举报、问题线索实行集中管理,逐件编号登记,建立管理台账。对属于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送学校纪委,不得瞒报、漏报、迟报,不得扩大知情范围,不得复制、摘抄检举控告内容。

三、基层纪委协助同级党委将本单位教职工被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公安和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司法机关判处刑罚等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学校纪委,因故迟延报告应予书面说明。

四、基层纪委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等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处置意见在1个月内提出,不得拖延和积压。对实名检举控告的,应将处理结果在办结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检举控告人反馈,并记录反馈情况。

五、基层纪委作出立案审查决定和纪律处分等重要事项,向同级党委请示汇报并向学校纪委报告,形成明确意见后再按程序办理。

六、基层纪委审查的案件,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经集体讨论形成处理建议,按照程序移送学校纪委进行审理。审理后,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由基层党支部大会讨论,基层党委会议决定,报学校相关会议批准。

七、基层纪委协助同级党委做好本单位教职工处分决定宣布、警示教育、以案促改、日常教育管理、恢复党员权利、解除处分等工作,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八、基层纪委做好线索处置、案件审查、处分决定做出、宣布及执行等材料的归档工作,归档材料应齐全完整。


中共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

2020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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